11月29日,章子怡民事诉讼《苹果日报》、《周刊》的诽谤事件,在香港高等法院进行了内廷审理。
原告章子怡于去年5月29日刊登了“卷入薄熙来事件,章子怡“卖肉”被检查出国”的报道,《周刊》在2天后刊登了“爆收肉金7亿禁止出国,章子怡” 由于她指控这两个出版物的出版社和总诽谤,四名被告包括苹果日报有限公司和张剑虹、周刊出版有限公司和李志豪。 她向高院发出禁令,要求禁止被告直接或间接发表诽谤报道,要求被告赔偿。 原告又指被告故意诽谤获利,命令被告支付惩罚性赔偿。
法官裁定,案件与事实之争无关,理解复印件是否构成原告诽谤很重要。 从字面上看,复印件明显是诽谤,不需要陪审员的判决,被告的抗辩书没有合理的抗辩书,所以命令删除被告的抗辩书,支付诉讼费,被告允许在21天内提交新的抗辩书,原告胜诉暂时吗? (记者裴军运)
标题:爆料:章子怡诉港媒案第一战就取得胜利 法官认定报道属于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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