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在职攻读博士机构(简称河北省)河北省唯一3年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全国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按照某校学位办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适用于今人,或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在学校中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工作。

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应于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的各级领导,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主任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学位授予单位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的高等学校,应当直接向招生单位通报本地区关于授予具有在职人员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的安排,并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实施。

其具体事宜如下:(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一定成绩。

(二)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独立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

(三)具备申请博士学位基本条件的同等学力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以下材料:1.硕士学位证书;2.最后学历证明;3.达到申请学校对博士生研究生要求的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4.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5.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其中至少有一名博士生指导教师。

河北在职攻读博士机构

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参加考试。

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未通过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直接申请参加博士论文答辩。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完成。

学位授予单位应指定博士生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

1.论文要求及科研工作。

(1)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2)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提出申请,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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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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